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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同济(武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 保护试 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规范本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赫尔辛基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ICH-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 规性进行审查,确保试验参与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尊重试验参与者,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原则,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

  第三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 国家医学临床研究备案系统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医院和试验参与者的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名称:泰康同济(武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322号泰康同济(武汉)医院B栋四楼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组织架构:临 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隶属泰康同济(武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医院常设机构,在医院指导和协助下开展日常工作。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应坚持独立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下设伦理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保护试验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试验参与者尊严,避免公共利益受损,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规范开展;对本机构开展的以申请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医疗器械(包括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规性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查;受理试验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研究不会将试验参与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提供伦理咨询服务。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对伦理委员会开展工作负有组织管理以及提供支持性工作保障的责任,包括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和工作时间以及经费的支持,包括: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如文件柜、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并负责对委员的培训提供机会和经费的支持,使其能够胜任工作。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得到合理的报酬。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财政资源:医院为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且全体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委员的性别均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推荐: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人选由医疗机构负责提议推荐。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员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具有较高的威望与声誉,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或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负责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办公室主任和秘书的任命,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并发放聘书。接受任命的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和伦理审查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及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少于1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与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替主任委 员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 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医院任命方式产生,由医院聘任。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年度因各种原因缺席三分之一以上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委员可以向主任委员递交辞呈。主任委员收受辞呈后,经与委员洽谈,确认并同意委员辞呈后,呈报院领导,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当选的替补委员由医院聘任。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伦理委员的专业知识均不能胜任某项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与伦理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与审核临床试验项目所需的学术背景和专业知识相符的,且与审查的项目不 存在利益冲突的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研究的特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经过伦理委员会秘书提议,办公室主任审核,主任委员任命后,由本伦理审查委员会聘任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各1名。

  第四章  运  作

  第二十一条  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复审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 式: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简易审查。伦理审查采用主审制,每个项目应至少安排2名主审委员审查,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委员应在会议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重大或严重质量问题,危及试验参与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简易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已批准研究项目的研究方案作非实质性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项目的审查、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

  第二十三条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参与审查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和不同性别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查决定: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决定的票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做出决定应 当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员应当对研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投票,否定意见必须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  利益冲突管理: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审查。

  第二十七条  保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和秘书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所承担的伦理审查工作中获知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所受理的研究项目方案、试验参与者信息等保密。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八条  协作: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试验参与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组织机构承担的以及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试验参与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偏离或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试验参与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试验参与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

  建立与其它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作为项目参与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充分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后可以简易审查程序认可牵头机构伦理审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医院对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调整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等。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超出职能范围的问题与事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生效。

  参考资料

  1.《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

  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1号).2016

  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57号)

  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2年第21号)

  6.《赫尔辛基宣言》.世界医学会(WMA).2024

  7.ICH-GCPE6R3.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25